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朱桂兵,刘启前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皖1503民初1246号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启前:本院受理原告朱桂兵诉被告刘启前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皖1503民初1246号。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法院苏埠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