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付开军,符伟, 宁夏科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宁0122民初4284号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贺兰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符伟:本院受理原告付开军与你、宁夏科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宁0122民初42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一、被告符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付开军劳务费81495元;二、被告宁夏科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对被告符伟的上述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19元(已减半收取),公告费560元,由被告符伟、宁夏科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共同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贺兰县德胜工业园区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贺兰县人民法院德胜工业园区法庭递交民事上诉状,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