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董景亚,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宁0104民初12562号 |
案由 |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董景亚: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与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宁0104民初1256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董景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支付理赔款93250.88元并按每年4.25%的标准支付自2018年11月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违约金。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4元,已减半收取1452元,公告费300元,共计1752元,由被告董景亚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1109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