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曹海涛,朱俊生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宁0106民初11547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朱俊生:本院受理的原告曹海涛与被告朱俊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作出(2021)宁0106民初115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朱俊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曹海涛借款47万元。案件受理费835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朱俊生负担。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你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