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姚良明,李波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皖1226民初7662号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波:本院受理原告姚良明与被告李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1226民初76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是:一、李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姚良明运输费用1096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分段计算:自2020年1月12日起至2020年1月20日,以22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1日起至债务履行完毕时止,以109600元为基数,均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解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姚良明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25元,由姚良明负担25元,由李波负担13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1-1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