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付伟,陈思军,袁洪伟, 安徽赫士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0)皖1222民初4260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陈思军、安徽赫士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付伟诉袁洪伟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有关法律文书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1222民初42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1、袁洪伟、陈思军、安徽赫士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付伟借款本金50000元;2、驳回付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袁洪伟、陈思军、安徽赫士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