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锦州银行希望支行,锦州银行城内支行,李菊, 锦州经纬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执行文书 |
案号 |
(2021)辽0702执异78号,(2020)辽0702执92号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公告人 |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菊、锦州经纬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锦州银行希望支行与被执行人李菊、锦州经纬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锦州银行城内支行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变更申请人锦州银行城内支行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辽0702执异78号执行裁定书。内容为:变更锦州银行城内支行为(2020)辽0702执92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限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及副本,复议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复议的,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