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朴娇瑜, 大连天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
案号 |
(2021)辽0211民初10138号 |
案由 |
其他民事 |
公告人 |
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大连天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人朴娇瑜就(2021)辽0211民初10138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上诉人请求:撤销(2021)辽0211民初10138号判决第三项,依法改判四被告上诉人依照同地段,同类房屋的租金给付上诉人违约金,或以320000元为本金,自2013年1月28日起到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二倍给付上诉人违约金。本次上诉主张人民币10万元。(不服一审判决金额为100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2-03-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