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高万峰,何辉,肖裕长, 福州春舞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福州软件园产业基地开发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案号
(2021)辽0203民初5766号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公告人
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内容
高万峰、福州春舞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何辉与肖裕长:本院受理福州软件园产业基地开发有限公司与高万峰、福州春舞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何辉与肖裕长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作出(2021)辽0203民初5766号民事判决书,原告福州软件园产业基地开发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间内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
刊登日期
2022-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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