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高万峰,何辉,肖裕长, 福州春舞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福州软件园产业基地开发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
案号 |
(2021)辽0203民初5766号 |
案由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公告人 |
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高万峰、福州春舞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何辉与肖裕长:本院受理福州软件园产业基地开发有限公司与高万峰、福州春舞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何辉与肖裕长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作出(2021)辽0203民初5766号民事判决书,原告福州软件园产业基地开发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间内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 |
刊登日期 |
2022-03-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