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方东,杨晓成,石云霞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辽0624民初4823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丹东市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杨晓成、石云霞:本院受理原告张方东诉你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2021)辽0624民初48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杨晓成、石云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张方东货款15200元,并以本金152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24元,公告费690元,合计914元,由二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3-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