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盖永吉,王德忠,于强,王成龙,王广辉,高升,朱春风,朱龙,盖永斌,陈宝林,王丰伟,王德军, 抚顺市喜隆经贸有限公司大连军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辽0403民初989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公告人
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
内容
大连军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盖永吉、王德忠、于强、王成龙、王广辉、高升、朱春风、朱龙、盖永斌、陈宝林、王丰伟与被告王德军、大连军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抚顺市喜隆经贸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1)辽0403民初9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王德军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盖永吉劳务费4500元;二、被告王德军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德忠劳务费5400元;三、被告王德军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于强劳务费4800元;四、被告王德军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成龙劳务费23000元;五、被告王德军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广辉劳务费4800元;六、被告王德军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高升劳务费1500元;七、被告王德军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朱春风劳务费5100元;八、被告王德军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朱龙劳务费4500元;九、被告王德军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盖永斌劳务费4500元;十、被告王德军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宝林劳务费10000元;十一、被告王德军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丰伟劳务费4500元;十二、被告大连军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十三、驳回原告盖永吉、王德忠、于强、王成龙、王广辉、高升、朱春风、朱龙、盖永斌、陈宝林、王丰伟其他诉讼请求。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将不予受理。
刊登日期
2021-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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