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曾继青,曹刚, 淮北岩拓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皖0602民初485号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曾继青、曹刚:本院受理原告淮北岩拓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你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602民初4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曾继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退还原告淮北岩拓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租赁设备型号为YT460钻车、LGCY-620/17T空压机各一台。( 如不能按期退还,则按照月租金22000元标准,从2021年5月28日至计算返还设备之日止);二、被告曾继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淮北岩拓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租赁费98000元及违约金39600元、律师费8000元、支付配件款5000元、支付运费8600元,合计159200元;三、被告曹刚对上述一、二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淮北岩拓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64元,由被告曾继青、曹刚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