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艺泉,王大勇 |
公告类型 |
执行文书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大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艺泉与被执行人王大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无法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廉贞监督卡、案件回访表、执行裁定书及选择评估机构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限你于公告期满三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在公告期满三日内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一年的财产情况。到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
刊登日期 |
2021-1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