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丽红,张周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周:本院受理原告刘丽红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举证须知、权利义务、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次日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