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崔富强,李彩芳, 朝阳市双塔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公告类型 |
执行文书 |
案号 |
(2021)辽1302执545号之一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公告人 |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崔富强、李彩芳:本院受理申请人朝阳市双塔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崔富强、李彩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辽1302执54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评估、拍卖被执行人崔富强、李彩芳所有的位于朝阳市双塔区文化路三段29号35C2单元303室的房产,产籍号:11-8-4-35C2303】。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三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
刊登日期 |
2021-1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