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国新,蔡殿喜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辽0503民初1461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蔡殿喜:本院受理(2021)辽0503民初1461号原告刘国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答辩状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彩屯法庭六楼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