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刘国新,蔡殿喜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2021)辽0503民初1461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告人
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
内容
蔡殿喜:本院受理(2021)辽0503民初1461号原告刘国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答辩状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彩屯法庭六楼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1-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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