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艳,姜洪明, 大连汇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辽0682民初2747号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丹东市凤城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姜洪明、大连汇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艳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确认被告姜洪明与第三人大连汇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5年1月10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CF-2000-0171)阳光新城13-5-402及原告刘艳与被告姜洪明于2005年8月29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姜洪明、第三人大连汇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刘艳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坐落于凤城市阳光新城13幢5单元402号,建筑面积93.45平方米)。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辽0682民初274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