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景紫烟,景紫怡,景嵩,郑凯月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辽0682民初682号 |
案由 |
抚养费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丹东市凤城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景嵩:本院受理原告景紫烟、景紫怡诉你抚养费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一、确认郑凯月与被告景嵩于2015年1月28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中第二项涉及原告部分的内容合法有效;二、被告景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景紫烟、景紫怡截止2021年1月28日拖欠的抚养费99000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辽0682民初68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