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家春,徐惠艳,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分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辽1403民初283号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家春、徐惠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分行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辽1403民初28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