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赵建华,谷宏齐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辽1402民初2927号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谷宏齐:本院受理原告赵建华与被告谷宏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已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辽1402民初2927号民事判决书,原告赵建华在审限期内提交上诉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辽1402民初2927号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