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海波,张明俤,张明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闽0181民初5995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五柱厅1号张明俤 :本院受理原告李海波与被告张明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闽0181民初59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张明俤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李海波借款本金37万元及其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5%自2012年12月22日起计至2020年8月19日,再按年利率15.4%自2020年8月20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驳回李海波其他诉讼请求。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