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薛国凯,许勋泽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闽0181民初5502号 |
案由 |
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许勋泽(原住贵州省余庆县白泥镇团结村许家坝组47号):本院受理原告薛国凯与被告许勋泽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离开原址,去向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闽0181民初5502号民事判决,判决:许勋泽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薛国凯支付欠款13000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