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丽红,张洪山,赵洪山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闽0582民初10657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赵洪山(公民身份号码:3208301965某某某某5418):本院受理原告张丽红与被告张洪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闽0582民初106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张丽红与赵洪山案涉7套“植物精华美颜霜日霜晚霜正品套盒”形成的买卖合同关系于2021年10月7日解除;二、赵洪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张丽红货款1476元,同时,张丽红将本案收取的7套“植物精华美颜霜日霜晚霜正品套盒”退还赵洪山;三、赵洪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张丽红赔偿金1476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06元,由赵洪山负担。你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则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