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明成, 福建固美金属股份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闽0583民初8855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明成:本院受理原告福建固美金属股份公司与被告李明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闽0583民初885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李明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福建固美金属股份公司货款2765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2元,由被告李明成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