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林自华,张述周,陈海燕,方桂文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闽0128民初3953号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福州市平潭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陈海燕(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880318××××)、方桂文(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780504××××):本院受理原告林自华、张述周与被告陈海燕、方桂文追偿权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闽0128民初39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陈海燕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林自华代偿款57276.28元及相应利息;二、陈海燕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张述周代偿款57276.28元及相应利息;三、驳回林自华、张述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10元,由林自华、张述周负担1819元,由陈海燕负担2591元。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