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陈学敏,郑明权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黔0181民初2642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郑明权:本院受理原告陈学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黔0181民初26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郑明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陈学敏借款139430.13元,并于2018年5月2日起按日万分之二计算利息至借款清偿之日止;驳回原告陈学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20元、保全费1405元,合计3325元,由被告郑明权负担。你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前来本院卫城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