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水莲,郭荣, 宁波金嘉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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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人 |
宁海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水莲、郭荣:本院受理原告宁波金嘉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水莲、郭荣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需公告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诉讼须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诚信诉讼提示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王水莲支付原告代偿款65 928.76元及代偿利息(以65 928.76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利率自2021年6月29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判令被告王水莲支付原告违约金15 355元;3.判令被告王水莲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代理费2 500元;4.判令被告郭荣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受理费、担保费、保全费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间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本案由审判员万洁独任审理,定于2022年2月23日上午9时于宁海县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