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徐光红,夏建军,王友祥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定期租船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宁波海事法院 |
内容 |
夏建军:本院受理原告徐光红与被告夏建军、王友祥定期租船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答辩不影响本案的审理。本院定于2022年5月6日9时15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