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高思兴,王耀燕,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浙江航鼎港口工程有限公司舟山市嘉和贸易有限公司舟山邦宏海运有限公司宁波市惠辰商务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执行文书
案号
(2014)甬海法执民字第695号,(2021)浙72执异40号
案由
抵押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公告人
宁波海事法院
内容
浙江航鼎港口工程有限公司、舟山邦宏海运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执行人浙江航鼎港口工程有限公司、舟山邦宏海运有限公司、舟山市嘉和贸易有限公司、高思兴、王耀燕船舶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宁波市惠辰商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变更为(2014)甬海法执民字第695号案件申请执行人。本院经审查作出(2021)浙72执异40号执行裁定,变更宁波市惠辰商务有限公司为(2014)甬海法执民字第695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刊登日期
2022-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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