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龚美港,袁静全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宁波海事法院 |
内容 |
袁静全:本院受理原告龚美港与被告袁静全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本院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及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原告诉请:判令被告返还运费预付款合计70万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答辩、举证,视为放弃答辩、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2年5月17日14时30分于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你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2-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