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龚美港,袁静全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公告人
宁波海事法院
内容
袁静全:本院受理原告龚美港与被告袁静全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本院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及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原告诉请:判令被告返还运费预付款合计70万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答辩、举证,视为放弃答辩、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2年5月17日14时30分于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你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刊登日期
2022-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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