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邵文波,刘丹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辽0211民初3304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丹:原告邵文波与被告刘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辽0211民初33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丹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邵文波欠款14,998.9元及逾期利息(以欠款14,998.9元为计算基数,自2021年4月6日起,按照年利率3.85%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邵文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38元,由被告负担188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负担。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