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闫加宇,屈阳,孙波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辽0291民初4402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大连市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闫加宇:本院受理原告闫加宇与被告屈阳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被告孙波公告送达本院(2021)辽0291民初44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屈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闫加宇支付购车款7.6万元,并向原告支付自2019年8月3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0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负担。限被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