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铜玲,范鑫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辽0204民初3164号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范鑫:原告刘铜玲与范鑫民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辽0204民初31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范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铜玲借款本金2万元及自2020年12月25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二、被告范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刘铜玲贷款利息损失2484.93元;三、驳回原告刘铜玲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0元、公告费600元,均由被告范鑫负担,给付时间同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