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滕元强,戴英燕, 大连华夏泰克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大连盛明电气有限公司大连高新技术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辽0293民初1075号
案由
同业拆借纠纷
公告人
辽宁省大连市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内容
大连华夏泰克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滕元强、戴英燕、大连盛明电气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大连高新技术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方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辽0293民初1075号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大连华夏泰克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大连高新技术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850,0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19年1月24日起,以85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原告大连高新技术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滕元强、戴英燕名下位于大连普湾新区瞰海园1号1单元17层1号的房屋[权证号:(普湾私)201400631]享有抵押权,对其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原告大连高新技术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大连盛明电气有限公司持有的位于普兰店市太平街道矿洞社区土地使用权[权证号:普国用(2014)第51号、普国用(2014)第52号]享有抵押权,对其折价、拍卖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原告大连高新技术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大连华夏泰克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已抵押给原告大连高新技术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63台/套机器设备(具体详见动产抵押登记书)享有抵押权,对其折价、拍卖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五、被告滕元强、戴英燕、大连盛明电气有限公司对前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六、驳回原告大连高新技术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611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大连华夏泰克电气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2,6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被告滕元强、戴英燕、大连盛明电气有限公司对此承担连带给付责任,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原告负担2,011元,应予以退回原告12,600元。公告费2,000元,由被告大连华夏泰克电气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被告滕元强、戴英燕、大连盛明电气有限公司对此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自公告之日起 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1-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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