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华,范伟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范伟:本院受理李华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