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闫明力, 沈阳金富盛装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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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人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沈阳金富盛装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闫明力诉被告沈阳金富盛装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举证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10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