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刘燕,魏强,张刚
公告类型
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案号
(2021)辽0111民初3091号
案由
合同纠纷
公告人
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内容
魏强:本院受理原告刘燕与被告张刚及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21年11月3日作出(2021)辽0111民初3091号民事判决书,并于2021年11月16日对你进行了公告送达,因被告张刚于2021年11月12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对该案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
刊登日期
2021-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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