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吴俊,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鹿城区支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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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人 |
平阳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湖南省凤凰县吉信镇满家村5组吴俊: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鹿城区支公司与被告吴俊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你无法联系,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支付的各项保险赔偿款人民币89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由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3月7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逾期将依法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