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陈建立,陈安明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陈安明:本院受理原告陈建立与被告陈安明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浙江移动微法院诉讼告知书、廉政监督卡、送达地址确认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2月16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