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肖昌麟,洪华强,王以莲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闽0211民初3686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洪华强、王以莲:本院受理原告肖昌麟与被告洪华强、王以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2021)闽0211民初3686号民事判决书、(2021)闽0211民初3686号民事裁定书,判如如下:被告洪华强、王以莲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肖昌麟借款19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22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洪华强、王以莲负担。被告洪华强、王以莲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受理费。公告费原告肖昌麟已缴纳,被告洪华强、王以莲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径直向原告肖昌麟支付。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杏林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干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