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石丽军, 厦门同城新邦物流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闽0211民初2690号 |
案由 |
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厦门同城新邦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1)闽0211民初2690号原告石丽军与被告厦门同城新邦物流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撤销石丽军担任厦门同城新邦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资格;2.判令厦门同城新邦物流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及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如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1-1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