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孙维娜,刘国林,李晓燕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0)内0402民初406号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国林、李晓燕:本院受理原告孙维娜与被告刘国林、李晓燕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做出判决。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402民初4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如下:一、被告刘国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欠付房屋租金1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7年3月8日起至款项付清时止按年利率6%计付);二、驳回原告孙维娜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5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刘国林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法院民事审判三庭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3份,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