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徐泽喜,李金宝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2)内2223民初145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金宝:本院受理原告徐泽喜诉李金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旗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2223民初1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主要内容为:被告李金宝自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徐泽喜借款16000元。案件受理费20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李金宝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其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3-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