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徐泽喜,李金宝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2)内2223民初145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告人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内容
李金宝:本院受理原告徐泽喜诉李金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旗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2223民初1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主要内容为:被告李金宝自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徐泽喜借款16000元。案件受理费20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李金宝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其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2-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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