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希祥,高原, 乌兰浩特市领冠信息咨询中心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高原:本院受理的原告刘希祥诉被告高原、乌兰浩特市领冠信息咨询中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要求解除原告与二被告之间于2020年8月10日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2、要求被告高原返还购房款990000元;3、要求被告高原赔付定金50000.00元;4、要求被告乌兰浩特市领冠信息咨询中心返还原告中介费13000.00元;5、要求被告高原支付违约金40300.00元。)、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220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