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赵双峰,杨会颖, 二连浩特市普安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赵双峰、杨会颖:本院受理原告二连浩特市普安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法院廉政监督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2份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及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