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赵小金, 科右中旗利农菜籽商店大民种业直销处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 |
内容 |
赵小金:本院受理原告科右中旗利农菜籽商店大民种业直销处诉被告赵小金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在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