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武秀梅,邹德超,杨东梅,徐连春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内2223民初1741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告人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内容
邹德超:原告武秀梅与被告邹德超、杨东梅、徐连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2223民初17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邹德超、杨东梅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武秀梅借款本息合计316400元;二、被告邹德超、杨东梅于本判决生效后即向原告武秀梅给付以200000元为本金,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给付完毕止,按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三、被告徐连春对上述第一、第二项给付内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驳回原告武秀梅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423元,由被告邹德超、杨东梅、徐连春负担6303元,原告武秀梅负担120元;财产保全费2228元,公告费840元,由被告邹德超、杨东梅、徐连春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1-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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