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黄秉祥,刘晓敏,杜凤军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内2201民初3312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晓敏:本院受理的黄秉祥诉刘晓敏、杜凤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2201民初33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晓敏、杜凤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黄秉祥借款本金1000.00元,并自2014年10月26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利息至2020年8月19日,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年利率15.4%给付利息,至借款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黄秉祥其他诉讼请求。现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