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梁军, 柳州市阳氏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桂0204民初3513号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梁军:本院受理原告柳州市阳氏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梁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桂0204民初35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梁军向原告支付自2017年12月至2020年12月期间的物业服务费1482.17元,公摊电费180元。二、被告梁军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1482.17元为基数,从2021年4月1日开始,按照逾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85%计算至1482.17元物业费支付完毕时止;以上违约金以1000元为上限)。三、驳回原告柳州市阳氏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610元(原告均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8元,被告梁军负担592元并迳付给原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