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宁业良,宁裕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桂0903民初211号 |
案由 |
健康权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宁裕:本院受理原告宁业良诉被告宁裕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因宁裕下落不明,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应诉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2)桂0903民初211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材料。原告宁业良要求本院判令:“一、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合计60736.3元给原告宁业良;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2年5月10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厅(福绵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17 |